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V-114-司票-1494-2025021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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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94號 聲 請 人 林建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秀謹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序號1-18之本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二、各紙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按本票利息除另有約 定外,應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此觀票據法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0條第2項及第124條規定即明。) 三、確認票號CH126906之本票是否請求?(因票號CH126906無發 票日,為無效本票) 四、提出票號CH264075之本票原本一紙。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