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V-114-司票-1497-2025021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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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97號 聲 請 人 江長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芯榆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訴訟標的金額及聲請事項本票金額均為「壹拾陸萬肆仟 陸佰捌拾元」是否有誤?(正確金額:新臺幣171,920元) 二、承上,如債務人有部分清償,請具狀補正係何筆債權及其餘 額、利息起算點為何。 三、補正各張本票債權之提示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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