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V-114-司票-1540-2025022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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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40號 聲 請 人 聚茂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承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田東寅、田諺 承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相對人承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及相對人田諺承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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