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CDV-114-司票-1570-20250318-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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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70號 聲 請 人 鍾明霖 上聲請人因聲請相對人湯秀美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湯秀美聲請本票裁定,惟聲請狀未簽 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