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V-114-司票-1577-2025022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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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77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炬祥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柏翔、 王維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王維「勲」抑或王維「」?並提出相對人王 維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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