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DV-114-司票-1588-20250324-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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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88號 抗 告 人 張自驊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張絖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14年2月2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等規定自明。又上開規定,為非訟事件程序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26日送達於 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民國114年3月20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