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V-114-司票-161-2025010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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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賢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蔡賢民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蔡賢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