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V-114-司票-1729-2025022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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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29號 聲 請 人 黃佳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盧冠名、盧冠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㈢確認本票7紙之紀載是否有誤?㈣確認票面金額400萬元部分是否請求,如欲請求,請補正背書連續之證明。(其中盧冠名係簽名於一般保證人處非發票人,自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又盧冠名亦簽名於受款人處,故屬記名票據應得其背書轉讓方得行使票據權利)。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