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V-114-司票-1773-2025022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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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73號 聲 請 人 林義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源聖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附表編號2所載之發票日109.5.21及票據號碼NO.61 9378、利息起算日為109年5月21日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㈡請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二張本票到期日分別為109年2月20日及109年5月21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依卷附本票影本所載到期日均為未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