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V-114-司票-1774-2025022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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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74號 聲 請 人 黃素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鈞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應繳納新臺幣3,000元,已繳納新 臺幣2,000元) 二、提出本票原本3紙。 三、確認三張本票請求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計算」之記 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如本票上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