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V-114-司票-1775-2025022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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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75號 聲 請 人 林塏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鈞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已繳2000元,請再補繳1000元。)㈡提出本票原本一張。㈢確認訴訟標的金額及聲請事項欄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本件本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㈣確認本件請求利息為年息36%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如未約定利率者,以年息6%計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