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V-114-司票-178-2025010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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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陳天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碧珠即張智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確認附表序號3之本票號碼「285543」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㈢確認附表序號2之本票發票日「101.10.18」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