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4-司票-1789-2025030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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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89號 聲 請 人 新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繼元 代 理 人 江政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柏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聲請人為「胡繼元即新優有限公司」是否誤載?請查 明更正。(正確是否應為新優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胡繼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