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4-司票-1799-2025030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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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99號 聲 請 人 楊美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南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中本票4張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事項欄請求利息之起算日、利息迄日及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