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4-司票-1828-2025030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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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2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志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嚴明珠、高悅珊、高林壕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背書連續之釋明文件資料(本件為記名式票據,聲請人 非指定受款人,補正本件本票背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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