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4-司票-1853-2025030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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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53號 聲 請 人 胡秉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岱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完整清晰票據號碼WG0000000之本票彩色影本。(因 卷附本票影本模糊不清無法辨識)㈡確認提示日為113年12月1日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提示日113.12.1早於發票日114.1.30為無效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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