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DV-114-司票-1870-2025030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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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70號 聲 請 人 江儀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忠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率為「周年利率百分之6%」之記載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確認提示日為「114年2月27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因遞狀日為114年2月26日,而提示日未屆至無從提示)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