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DV-114-司票-1874-20250311-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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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74號 聲 請 人 蔣曉芳 相 對 人 紀艶芬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7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187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12月10日 2,000,000元 113年12月31日 CH636754 002 112年12月30日 2,000,000元 113年12月31日 CH945803 003 112年12月15日 500,000元 113年12月31日 TH542630 004 112年12月15日 500,000元 113年12月31日 TH542631 005 113年1月25日 7,000,000元 113年12月31日 WG0000000 006 113年2月22日 400,000元 113年12月31日 TH542632 007 113年6月11日 100,000元 113年7月1日 CH636758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