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4-司票-1942-20250305-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42號
聲 請 人 紀茗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童鴻展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票號WG0000000之本票發票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並請具狀更正(聲請狀記載111年3月26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