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V-114-司票-2017-2025030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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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1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蘇峯桀即邦尼熊鮮果茶棧即邦尼熊蔬果 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蘇峯桀即邦尼熊鮮果茶棧即邦尼熊蔬果行之最新 商業登記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