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DV-114-司票-2033-2025030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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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33號 聲 請 人 莊鎮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霈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為「林霈瑩品榆空間設計企業社」之記載是否 有誤?請查明更正。㈡請確認附表三張本票付款地為「雲林縣麥寮鄉」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依卷附本票所載付款地均為未載)㈢請陳報票據號碼NO.429930及NO.429931之提示日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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