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DV-114-司票-2045-2025030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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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45號 聲 請 人 黃培宏 張佩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永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狀末所載此致「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是否誤載 ?請查明更正。㈡確認證物名稱為「本票原本一張」是否誤載?(因卷內並無本票原本)㈢陳報本票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