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V-114-司票-2049-2025030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49號 聲 請 人 高麗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可存瀚、陳映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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