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DV-114-司票-2049-20250321-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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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49號 聲 請 人 高麗娟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可存瀚、陳映璇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屆 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金額之記載,不得改寫,此從票據法第11條第3項 規定之反義可知。經查本件卷附本票之金額記載經改寫,從而聲請人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訟訴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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