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V-114-司票-2063-2025030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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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63號 聲 請 人 林心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田諺承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為何?(查無提示意旨。) ㈡確認請求標的欄中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與附表一所載利率為6%不相符。)㈢確認事實理由欄中相對人「王麗雲」開立本票乙紙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