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V-114-司票-2065-2025030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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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65號 聲 請 人 吳素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簡榮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之到期日均為「11 3年11月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之提示日為「113 年11月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日)請補正確提示日。 三、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發票日為「112年4月3日 」之記載是否有誤? 四、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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