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DV-114-司票-2097-2025031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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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97號 聲 請 人 張小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葉銘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住址係「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4樓」 或「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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