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DV-114-司票-2103-2025031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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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0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旺寶美興業有限公司、林雅靜、蘇福旺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5萬5千元整」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與聲請事項欄第一、二點所載請求總金額3,926,8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