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4-司票-2108-20250311-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08號
聲 請 人 楊胤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芷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票所載發票日及提示日是否有誤?(發票日與附表所示
本票所載發票日不同,另早於發票日之提示為無效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