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DV-114-司票-2117-2025031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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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1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呂漢檳即申地工程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所載本票到期日為「113年12月 31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