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4-司票-2190-2025031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90號
聲 請 人 廖継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育昕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為「111年7月27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