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DV-114-司票-2191-2025031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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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91號 聲 請 人 廖継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呂育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萬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幣1,500元,聲請人已繳1,000元,請再補繳500元。)㈡確認聲請事項欄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及附表本票票面金額所載新臺幣40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本件票號WG0000000號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45萬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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