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DV-114-司票-2201-2025031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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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01號 聲 請 人 陳筱弦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宥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之姓名「勳」或「勲」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 二、補正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地及提出最新戶籍謄本。 三、確認本票到期日為「113年11月10日」是否有誤?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