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V-114-司票-2209-20250326-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09號 聲 請 人 張耀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晋哲容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更正本件票面金額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非肆伍 仟萬元)。 二、本金利息是否一併請求(請更正聲請事項「及」非「即」)。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