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DV-114-司票-2234-2025031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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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34號 聲 請 人 張秀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梅文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㈡陳報相對人梅文長之英文姓名為何?並提出相對人居留證影本(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㈢確認附表利息起算日「113年10月25-114年1月2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起算日應為一特定日期,且系爭本票有到期日之記載,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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