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V-114-司票-2250-2025031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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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50號 聲 請 人 連淑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仁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㈡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日)。㈢確認請求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週年利率百分之6%為萬分之6)。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