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DV-114-司票-2303-2025031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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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03號 聲 請 人 許嘉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又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聲請狀末聲請人許嘉祥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影印 本代替。)㈡確認票號CH780678、CH780679、CH780677、CH780681、CH780680之五張本票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與本票上記載無息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