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DV-114-司票-2309-2025031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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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09號 聲 請 人 吳嘉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思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㈡補正森鮮嚴選商業登記資料及陳報其地址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資料。㈢確認提示日是否有誤?早於到期日之提示日為無效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