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V-114-司票-2433-2025031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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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33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劍平 代 理 人 楊承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沁爍國際有限公司即俊祥國際有限公司 、林思妤即林奷楹、楊騫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