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V-114-司票-2444-2025031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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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44號 聲 請 人 葉峻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梁官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 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㈡本票原本1紙。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請求利息部分少一「及」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