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DV-114-司票-2455-2025032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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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55號 聲 請 人 和喬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庠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育碩、張清棋、林媺倩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附表中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1年1月12日之記載是否 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利息起算日早於發票日113年1月11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