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4-司票-2505-2025032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05號
聲 請 人 于彥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文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請求利率為何?(本票利率未經載明者,定為年利六釐,
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