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DV-114-司票-2508-2025032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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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08號 聲 請 人 陳殷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葉銘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㈡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㈢確認本票發票日為民國113年3月15日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