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4-司票-2510-2025032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10號
聲 請 人 蔡南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鎮、曾儀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票面金額100萬元之票據號碼為「TH0000000」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