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V-114-司票-2657-2025032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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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57號 聲 請 人 許傳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春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因本票金額記載不清,繳費前請先 注意)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 。(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