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V-114-司票-2658-2025032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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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58號 聲 請 人 徐帆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史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中關於「到期日為116年6月30日」 ,及聲請人於「113年3月14日」提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㈡提出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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