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V-114-司票-2663-2025032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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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63號 聲 請 人 余德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財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相對人陳財明之正確住所地址為何?並提出相對人陳 財明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確認提示日為114年1月2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查提示日早於到期日114年2月20日為無效提示日)請陳報正確之提示日。㈢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114年1月2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查本件本票到期日為114年2月20日。)㈣確認聲請事項及事實理由欄相對人簽發本票日期為〝113年2月20日〞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