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V-114-司票-2681-2025032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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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81號 聲 請 人 楊惠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明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三張本票之提示日並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二、請確認相對人住址「臺中市○○區○○路000號」記載是否有誤?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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