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V-114-司票-2694-2025032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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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94號 聲 請 人 洪彥仲即淂璞建材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宗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63萬2193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三、確認聲請事項一本票債權「14萬4065元」元之金額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是,並請陳報各紙本票請求金額、提 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迄日、利率各為何? 五、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