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V-114-司票-2702-2025032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02號 聲 請 人 王宏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青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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